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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走进民法典
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39件,其中民事13件,刑事14件,行政1件,执行11件。具体如下:
民 事
1.松原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江支行合同纠纷案——抵押预告登记能否免除房地产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
入库编号:2025-08-2-483-001
裁判要旨:抵押预告登记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但并非一定会产生“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的法律效果,因此,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与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并不直接等同,抵押权不因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而当然设立。
2.张某与南昌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合理平衡仲裁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保护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
入库编号:2025-10-2-445-003
裁判要旨:对于仲裁当事人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瑕疵的机会,以更好平衡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
3.瑞安市某机器厂诉温州某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对采用不同路径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3-2-160-011
裁判要旨:当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路径时,如果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仅是针对特定技术路径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那么通常不应当将采用其他技术路径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4.赵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以家庭教育为名暴力伤害未成年继子女属于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入库编号:2025-14-2-022-002
裁判要旨:直接抚养人明知或者放任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抚养关系应予以变更。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自主意愿。对于虽然未满八周岁但是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可以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表达真实意愿的,其意见可以作为裁判参考。
5.甘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通化东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药品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额时,如何确定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
入库编号:2025-09-2-159-006
裁判要旨:计算涉药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一般应当考虑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对该贡献率,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确定:定性是指结合药品领域宏观发展趋势、进入特定药品行业不同门槛等因素,判断案涉商业标识对被诉侵权药品利润是否具有贡献;定量是指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系原研药还是仿制药等自身特点,通过对其所涉研发技术、商标、企业字号、市场推广等各因素的对比分析,具体认定贡献率大小。
6.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廖某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移送管辖受应诉管辖的限制
入库编号:2025-09-2-488-005
裁判要旨:被告已应诉答辩且未提出管辖异议,如受诉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视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诉法院不应再行移送。
7.徐某等诉范某俭排除妨害纠纷案——加装电梯对相邻楼栋业主的采光等影响未超出合理限度的,相邻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
入库编号:2025-18-2-039-001
裁判要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加装电梯已经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减轻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影响,且实际影响轻微,未超过合理限度的,相邻人应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相邻人违反该义务擅自阻挠电梯施工,妨害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合理使用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8.邓州市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段某义合同纠纷案——经纪公司指定的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主播有权拒绝履行
入库编号:2025-18-2-483-002
裁判要旨: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进行“擦边”直播,指定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播有权拒绝履行。经纪公司据此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因培训机构原因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赠送的课时应当纳入退费范围
入库编号:2025-14-2-137-001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10.钟某诉上海市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开设的实景教学类兴趣活动课程中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5-14-2-371-002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开设的实景教学类兴趣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综合兴趣活动自身的风险特点、活动中使用的教学设备对操作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任课老师在组织教学中是否落实安全要求并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等情况,依法作出认定。
11.上海某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某福乳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违约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认定
入库编号:2025-13-2-160-010
裁判要旨:在设备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披露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购买设备及接受技术服务的一方违反约定,直接以对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方案或对该技术方案稍作改进后擅自申请专利权,损害对方对相关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权益,对方主张确认专利权归自己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2.赫甲公司、赫乙公司诉滴某公司、热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后,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入库编号:2025-13-2-160-009
裁判要旨: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未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记载的,该具体实施方式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3.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在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的情形下,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入库编号:2025-07-2-476-004
裁判要旨: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依法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但该遗产不适宜作实物分割的,对该必要份额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
刑 事
1.杨某龙诈骗案——通过将小型客车ETC设备安装至大型货车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222-005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在大型货车上安装小型客车ETC设备等欺骗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造成高速公路运营方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南京良某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跨境电商销售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
入库编号:2025-09-1-156-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境外抢注他人已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并在我国境内将其使用于同一种商品、服务的,本质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因消费者退货而向其返还的钱款,不属于原材料、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不应在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从中扣除。
3.徐某杰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采用拆卸设备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导致采集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254-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拆卸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中的有关设备,致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史某宾盗窃案——出于泄愤盗窃姻亲财物案件的量刑把握
入库编号:2025-02-1-221-001
裁判要旨:出于泄愤等动机偷拿姻亲财物构成盗窃罪的,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非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结合具体案情,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
5.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等污染环境案——将危险废物偷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管网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11-1-340-003
裁判要旨: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公共污水处理管网,流入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及能力的污水处理厂,导致危险废物未得到无害化处理,仅被稀释后进入外环境,其危害性与直接向外环境倾倒危险废物具有相当性,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6.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单位立功的认定与把握
入库编号:2025-02-1-156-001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可以成为立功的主体。但单位成员的立功行为能否认定为单位立功,应当结合该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与职务行为相关等因素进行审查判断。单位负责人揭发他人犯罪,虽经查证属实,但无法体现单位意志、不属于职务行为的,依法不认定为单位立功。
7.潘某、熊某荣拐卖儿童、曾某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宣告无罪案——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5-02-1-188-001
裁判要旨: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送养人基于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养人抚养意愿、能力、条件等因素后,将亲生子女送给该收养人抚养,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感谢费”,综合全案情节判断其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认定“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时,应当结合送养背景、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仅以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所涉财物为“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8.孙某媛敲诈勒索案——通过制造、散布网络谣言方式进行威胁并索要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22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诋毁被害人的谣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击时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并以继续散布谣言相威胁索取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构成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9.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刚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将白银伪装成不具备相关功能的“溅射靶组件”后伪报品名出口并申请退税的行为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145-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制造、伪报品名的形式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商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行为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贵重金属,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吴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密切关系人在共同受贿过程中截留财物占为己有行为的罪名和罪数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404-011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请托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就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的请托财物部分成立受贿罪共犯,就自己截留的请托财物部分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11.叶某伟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认定
入库编号:2025-16-1-167-001
裁判要旨:涉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凭据等行为,但是根据案件涉及的背景法律关系,判断其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有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实施了履约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2.万某寻衅滋事案——自动投案的审查及缓刑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又犯新罪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2-1-26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犯罪后因醉酒丧失意识而滞留在犯罪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身体状况等因素获准离开后,在指定时间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不具有投案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行为人在缓刑判决宣告后、缓刑考验期限起算前又犯新罪的,不再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13.王某、马某海逃税案——行为人对其违规销售商品房所得应当缴纳税款
入库编号:2025-05-1-142-001
裁判要旨:存在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手续不全问题,但生产、经营行为内容本身合法的,该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从事该生产、经营的人逃避缴纳税款,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逃税罪论处。
14.姚某受贿案——行贿人将未给付的贿赂款约定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借款”, 所产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受贿数额
入库编号:2025-02-1-404-001
裁判要旨: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将未给付的贿赂款作为受贿人出借给行贿人的“借款”,并收取“利息”的,该“利息”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行 政
刘某荣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郝某军行政赔偿案——原告错列被告且经人民法院释明引导后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入库编号:2025-12-3-020-002
裁判要旨: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诉讼中,起诉人将既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未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属于错列被告;人民法院向起诉人释明并告知其变更被告,起诉人拒绝变更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执 行
1.高某霞与赵某平执行复议案——刑事退赔执行不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
入库编号:2025-17-5-202-011
裁判要旨:刑事退赔执行应以刑事裁判认定的退赔数额为准,不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相关规定。
2.刘某祥与吉林市某服务中心、吉林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其他被执行人仍然有权主张执行时效届满
入库编号:2025-17-5-203-005
裁判要旨: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被执行人作出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并当然不及于其他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仍然可以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其不予执行。
3.东莞市某办公室与东莞市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运用守信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动履行
入库编号:2025-17-5-101-010
执行要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执行实践,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执行法院在依法用好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也应注意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以有效激发被执行人履行意愿、提升执行实效、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并推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的一个具体方式可以是,向自动履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定期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依法奖惩信息化管理系统,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正向信用评价和相关支持。
4.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建筑物整体拍卖款应当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建设工程价值,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入库编号:2025-17-5-202-010
裁判要旨: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效力范围应限于施工者的劳动及投入的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部分,并不及于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区分建设工程对应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价值,并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5.蒋某忠等与黎某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失能”情形下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出路”
入库编号:2025-17-5-101-009
执行要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精准甄别被执行人是否确实具有“失能”情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或者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其抚养的家属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失能”,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支持配合,通过社会化救助等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6.孟某堂与李某刚、孟某良执行复议案——同案被执行人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以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入库编号:2025-17-5-202-009
裁判要旨:执行某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同案其他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张其为该财产实际权利人,名义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通过议价方式确定的参考价过低、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实质是依据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主张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
7.深圳某峡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民医院执行复议案——医疗机构账户内医保费用结算款项能否执行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5-17-5-202-008
裁判要旨: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后进入医疗机构开立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账户内的款项,不属于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社会保险基金,而是医疗机构自身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和扣划。
8.李某与吴某等执行实施案——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发挥多方协作功能,破解“探望权”执行难
入库编号:2025-17-5-101-008
执行要旨: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涉探望权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权,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等多种方式,尽力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共同协商确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可操作性强的探望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其身心健康。
9.何某域与王某芬执行实施案——“老养老”案件中第三人替代履行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5-17-5-102-005
执行要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10.某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某琴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入库编号:2025-17-5-101-007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恶意捏造事实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制裁。
11.某县人民政府与某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因另案保全而无法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保全期间对应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依法停止计算
入库编号:2025-17-5-203-004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另案申请保全,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在保全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间内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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